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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图书–《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电子版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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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电子版合集
 关键词:宪草,司法,民权,
 出版地区:nan --  文件大小:45.9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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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清单:

1-文献信息
10-159张代表之杰等二十五人提宪草第十三章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后,拟加一条,“国家对于老弱残废贫苦无法生活及遭遇重大灾害之人民,应予适当之救济。”案
11-160白代表云梯等三十四人提请补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维边疆人心而固国防案
12-161刘代表仲迈等三九○人提中西医药关系重大,性质特殊,应与教育文化并行列举于宪法条文之内案
13-162王代表宣等二十六人提拟将第四章至第九章并为一章然后再分节规定案
14-163王代表宣等二十七人提对第三章国民大会第二十六条前增加确定国民大会性质一条案
15-164王代表宣等二十九人提请将第十三条基本国策之“教育”另立专章并拟具教育宗旨及教育经费之具体条文案
16-165王代表宣等二十八人提对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修正案
17-166吴代表望及等三十人提公职候选人资格应依照建国大纲之规定明文订列宪法案
18-167应代表锡华等三十三人提请于宪法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为“国民大会代表不得兼任文武官吏”第八十条拟删案
19-168黄代表佩兰等八十七人提宪法草案第三章加列由妇女团体选出之代表条文案
2-151周代表仲良等二十二人提宪草第一章总纲内第七条“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主张全条删去,于宪法内不作国都具体之规定案
20-169马代表续常等二十一人提修改宪草第九条第三项条文案
21-170王代表晓籁等一一八人提宪法中应列国民经济专章并拟定条文案
22-171陈代表长蘅等三十七人提修正宪草第三章国民大会第二十七条文案
23-172陈代表长蘅等二十六人提修正宪草第三章国民大会第二十六条案
24-173陈代表长蘅等二十五人提宪草第一章总纲第二条拟修正案
25-174陈代表长衡等二十九人提宪草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拟修正为“中华民国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之统一共和国”
26-175陈代表紫枫等五十八人提修正宪法草案国民大会章案
27-176张代表溉等二十二人提宪法草案第九十一条增加“公职候选人资格”项案
28-177陈代表国钧等六十七人提修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三章第廿六廿七廿九卅一各条文并在第卅二条之后增加一条案
29-178曾代表庆锡等二十四人提修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四章国民大会各条案
3-152段代表剑岷等八十五人提请于宪法草案中人民权利义务章中明文规定“非经立法院或各级议会之通过,不得擅自增加人民负担。”一条案
30-179孟代表宪章等二十二人提宪法中设立国民经济专章并拟具全章条文案
31-180薛代表培元等二十四人提增补宪草有关农业条文:“国家应积极发展农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配合行政力量,改善农业环境,开发农业资源,以建设农村而厚民生”案
32-181叶代表向丞等三十八人提请在宪法上明白规定社会教育条文案
33-182陈代表焕章三十二人提修正宪法草案国民大会章之组织任期职权案
34-183俞代表百庆等二十四人提宪草弁言拟修改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遵照国父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团结国内民族,发扬民权,奠定民生,增进人民福利,维护人类和平,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案
35-184俞代表百庆等二十三人提宪草第一章第一条拟修改为“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统一共和国”案
36-185俞代表百庆等二十二人提修改本宪草第十四章章句为“宪法之制定,实施及修正”增加一条“宪法之制定,由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为之,并决定施行日期。”案
37-186邓珠娜姆代表等二○人提第十三章基本国策内第一四五条之后,应增一条“边疆教育应尽量尊重各民族之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及风俗习惯,边疆刚工作者,及边疆学生国家应奖助之”。案
38-187吕代表晓道等五十八人提请于人民之权利义务章内明定婚姻条文案
39-188张代表国乔等二十八人提拟于宪法草案第十三章“基本国策”内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左列二条案
4-153雍代表家源等二十五人提修改第六第九两章之条文案
40-189张代表国乔等二十七人提宪法草案第十三章“基本国策”内第一百四十四条后增加关于教育之规定二条案
41-190王代表幼侨等二十三人提宪法草案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应以逮捕拘禁原因之下拟加“之文书”三字“告知本人,及其亲属”之“告”字拟修正为“示”字,第四项“开始”二字拟删。案
42-191李代表士珍等三十七人提删除草案第一百十二条第八项省警察一项案
43-192唐代表式遵等二十三人提宪法第十一章省县制度第一一一条之前,增列“省行政区域,得依面积人口经济之平均条件,重新划分缩小,其划分以法律定之”。一条案
44-193胡代表定安等二十二人提第十三章中加入加强国民体育专条案
45-194伍代表智梅等四九二人提议请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第二十六、六十五、一百十五、一百二十三、各条之后,分别增补,或专于第十二章选举,第一百三十条后增补“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及省县市各级议会,均应有妇女名额,其名额以法律定之”条案
46-195刘代表国增等二○人提宪草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案
47-196赵代表纯孝等二十一人提宪法草案中增设“教育”专章明确规定受教育权为人民基本权利之一并明确规定如何实施国民平等教育案
48-197倪代表弼等二一人提宪法草案第四章至第九章改为中央政府一章分设总统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六节案
49-198倪代表弼等二十二人提国民大会应定为每年集会一次案
5-154雍代表家源等二十九人提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之后增设一条“总统依法公布国家岁入岁出之预算决算”案
50-199倪代表弼等二十一人提应限制现任官吏不得为国民代表案
51-200倪代表弼等二十六人提第二十六条前加一条“国民大会为中华民国国民行使政权之最高机关”案
6-155雍代表家源等二十五人提宪法草案第一百十条第四款司法制度之下,增加“主计制度审计制度”八字。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后,增列二条:“财政应予公开,各级政府之岁入岁出,均须编制预算决算公布之”。“国家对于财务收支,应厉行超然主计独立审计,以完成严密监督之制度”案
7-156赵代表煊等三十一人提于各边区省分每省至少设立专科学校或大学一处以增进智识而提高文化案
8-157吴代表尚鹰等六十七人提修正第一章第一条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及第五章第五十六条条文案
9-158张代表之杰等二十五人提宪草第十三章第一百四十一条之后,拟加一条,“国家对于全国各地之经济,应谋均衡之发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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